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11號
聲 請 人 譚申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11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527814-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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