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張峯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82936-4 1 1000 00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82937-6 1 1000 00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D382938-8 1 1000 004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125179-7 1 1000 005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125180-3 1 1000 006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01358-5 1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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