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717號
TPDV,113,除,1717,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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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7號
聲 請 人 黃健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芯瑜附表:
案  號:113年度司催字第774號
發行公司: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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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