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林奇鋒(即林張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12號 發行公司: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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