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707號
TPDV,113,除,1707,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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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07號
聲 請 人 卓惠碧(即卓達章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卓綺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7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1-NX-010598-0 1 438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3-NX-313716-5 1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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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