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曾舜揚(即曾添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50131-5 1 80 002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2NX243306 5 1 283 003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283243 7 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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