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675號
TPDV,113,除,1675,202411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張富權
訴訟代理人 沈鵬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790946-9 1 920 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812794-2 1 110 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888473-4 1 103 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963778-6 1 113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