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張富權
訴訟代理人 沈鵬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NX-790946-9 1 920 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812794-2 1 110 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5-NX-888473-4 1 103 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6-NX-963778-6 1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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