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40號
聲 請 人 蔡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7-D5-01-0003687-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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