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徐士永(即徐進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11月16日適逢假日,順延至
同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384060-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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