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558號
TPDV,113,除,1558,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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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葉昭吟(即葉清男之繼承人)


葉玲吟(即葉清男之繼承人)

葉貞吟(即葉清男之繼承人)

葉菁菁(即葉清男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葉秋吟(即葉清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238950-8 1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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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