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545號
TPDV,113,除,1545,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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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陳萬進

訴訟代理人 陳宜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71749-7 1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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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