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陳萬進
訴訟代理人 陳宜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171749-7 1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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