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527號
TPDV,113,除,1527,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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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陳杜素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2-D09-01-3024920-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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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