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呂瑞蘭(即馮立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亭諭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基金-A類型 12-D1-01-044983-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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