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498號
TPDV,113,除,1498,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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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翁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60號),於民國113年6月21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
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
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8ND336355 7 1 1000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8NX127622 4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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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