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494號
TPDV,113,除,1494,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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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李金英(即李萬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64290-8 1 1,000 2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64291-0 1 1,000 3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32681-7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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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