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蔡賢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好租一二三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1281至103-ND-0001310 30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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