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97號
原 告 林玉能(原名林清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信義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97號請
求返還委任事務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62,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