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97號
TPDM,106,單聲沒,197,201708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顏春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348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1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服飾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00000號被告陳顏春緞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於民國105年7月18日確定,並於106年7月17日緩起 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服飾1件,爰 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 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 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相關規定。因本次刑法修 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原則上仍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 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 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104 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 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就沒收適 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 用新刑法沒收章,至於新刑法沒收章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 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之原則。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商標 法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 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相關 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如附件所示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之商標商品服飾1件, 且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上



開扣案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 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附件:

1/1頁


參考資料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