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114號
TPDV,113,重訴,1114,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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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原 告 陽光撲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志
被 告 曼吒壹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創偉(Charnvit Trangadisaikul)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
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
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等
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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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曼吒壹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撲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