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000號
TPDV,113,重訴,1000,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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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蘇翠華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權湯嘉慧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0萬元(計算式:450萬元+150萬元=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0,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見北簡卷第3頁),
尚應補繳57,400元(計算式:60,400-3,000=57,400)。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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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