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3年度,66號
TPDV,113,重勞訴,66,202411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李其源
蔡仁
郭啓偉
雷致坤
張寶童
劉守仁

侯祥維
陳榮發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309號裁定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1,3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328元,惟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
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6,44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2項規定,得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5,000元,是原告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1,44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
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