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 告 李君凌
李信熠
李暐羚
李嘉文
李佩玲
李丞偉
李金美
李靜
李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附表:被繼承人李蔡鳳所遺之遺產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萬華區 雙園段 三 200 (空白) 95 四分之一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層次/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557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 同上 四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2層:71.90 陽台:10.35 合計:82.25 全部 2 2644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未登記部分 同上 第二層未登記部分面積:9.5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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