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05號
原 告 梁玉娟
訴訟代理人 周嘉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連帶保證責任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
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