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53號
原 告 施育婷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品慈律師
被 告 周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在「臺北市忠德里里長辦公室」所設置之里公布欄上,
張貼本件民事判決第1頁影本連續7日等語。是本件原告第1項聲
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第2項
聲明請求公開道歉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2,100元,尚
欠3,0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