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616號
TPDV,113,訴,4616,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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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6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被 告 宜萌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振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宜萌國際有限公司李振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
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李振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振仲負擔千分之九,餘由被告宜萌國際有
限公司、李振仲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20條約定,
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
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宜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宜萌公司)於邀同被告李振仲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9年7月13日、109年8月6日、1
10年7月27日、110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4筆,有關借款本金
、借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一所示,逾
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宜萌公司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違約金。而被告李振仲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
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被告李振仲於106年9月6日與原告簽訂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契約
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9月
7日起至113年9月7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
金利率加碼年息0.575%機動計算(現為2.295%),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前2年免負擔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利息,逾
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李振仲僅繳納本息至113年4月6日即未
再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3萬7131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㈢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分別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同意書、切 結書、簽收單、授信約定書、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契 據條款變更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契約書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 ,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及被告李振仲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370萬元 81萬7700元 109年7月14日起至112年7月14日止 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85% (註1) 自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50萬元 16萬0587元 109年8月6日起至114年8月6日止 自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5.85% (註2) 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37萬元 6萬1660元 110年7月28日起至113年7月28日止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註3) 自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500萬元 306萬9231元 110年9月14日起至115年9月14日止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5% (註4) 自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註1: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指數加碼2.155%機動計息,如有遲延還款時,改按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現為2.85%)加碼3%機動計息,本件請求年息即為5.85%。 註2: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指數加碼0.155%機動計息,如有遲延還款時,改按原告基準利率(按月調整,現為2.85%)加碼3%機動計息,本件請求年息即為5.85%。 註3: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指數(現為1.72%)加碼1%機動計息,本件請求年息即為2.72%。 註4: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1.72%)加碼1.965%機動計息,本件請求年息即為3.685%。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3萬7131元 自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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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