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85號
上 訴 人 王庭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W000-A109119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6,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