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340號
TPDV,113,訴,3340,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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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
原 告 牛珮珊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複代理人 楊忠世
被 告 井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建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
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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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井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