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40號原 告 牛珮珊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複代理人 楊忠世 被 告 井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建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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