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外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72號
TPDV,113,訴,2972,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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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2號
原 告 新東京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培立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南京東路禮拜堂

法定代理人 沈明鋒
原 告 盛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廷
原 告 高茂
曹祺
王麗香

歐陽崇榮
黃昱琪

林麗莉

陳學英

鍾秋
鍾麗玲
鍾文益
孫中立

林碧桃
鄭東欽

林美淑
邱雲煇

陳秀枝
上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楊婷婷律師
甯維翰律師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訴訟代理人 周萍忠
林桂聖律師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陳可家律師
被 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怡
余品賢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陳可家律師
被 告 百冠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呂學忠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馮基源律師
張秉貹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鄭德發
訴訟代理人 溫藝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外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修繕外牆所須必要費用金額,經兩造於民國
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合意由廠商估價計之。茲依原告於11
3年11月4日具狀陳報訴外人蓋赫科技營造有限公司之報價單(見
本院卷第397-398頁)所載,本件修繕外牆所須必要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156,801,512元,被告均已具狀表示無意見(見本院
卷第407-416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801,51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9,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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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冠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蓋赫科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