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5號原 告 張辛吉 黃品溱 張宇蘋 吳欣宜 邱詩媛 王佩琦 李顏宇 施文霞 楊佳穎 彭仁慧 謝易呈 洪佳麗 陳彥廷 王韶薇 魏思穎 郭俊宏 吳雅嫻 張景翔 蘇暘展 張國義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陳履洋律師 鄭宇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萬2,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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