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765號
TPDV,113,補,2765,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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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5號
原 告 鈺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日美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60,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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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展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