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3號
原 告 吳瑞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相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