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3號
原 告 吳佳瑜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譽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