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87號
TPDV,113,補,2587,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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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郭旻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炎洲流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35,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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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炎洲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