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5號
原 告 嘉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嘉祥
被 告 李宗玹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玹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50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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