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76號
TPDV,113,補,2576,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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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6號
原 告 蔡漢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菀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鑽石出貨單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萬5,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
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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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