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95號
TPDV,113,補,2495,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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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李懿璇


訴訟代理人 吳婉惠
被 告 張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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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