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54號
TPDV,113,補,2454,202411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張震田
張芳綺
張芳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
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參照)。又關於分割
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
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
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
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債務人張正傳分割其繼承被繼
承人張順田所遺如附表所示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遺產
,並按張正傳與各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平均分割,則依前揭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張正傳被繼承人張順田
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因原告未提出張順田遺產清
冊,故本件暫以系爭土地之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債
務人張正傳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而系爭土地市場交易
價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8萬8,779元,有原告提出之各
繼承人姓名及應有遺產部份明細在卷可稽,以債務人張正傳
分割遺產後所得利益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萬7,
195元【計算式:118萬8,779元×1/4≒29萬7,195元,元以下4
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 臺北市 文山區 指南 三 000 0000 25分之1 0 臺北市 文山區 指南 三 000 0000 30分之1 0 臺北市 文山區 指南 三 000 000 30分之1 0 臺北市 文山區 指南 三 000 0000 25分之1 0 臺北市 文山區 指南 三 000 0000 30分之1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