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9號
原 告 劉季平
李彥川
被 告 劉震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佔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