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增建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14號
TPDV,113,補,2214,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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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4號
原 告 陳乃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郁琪間請求拆除增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
00號1樓後方法定空地上如民事起訴狀後附原證二照片所示之增
建物拆除,其性質屬財產權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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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