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4號
原 告 陳育宏
陳永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林佩萱律師
李奕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玲玲、陳永玲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13年10月30日遞狀減縮訴之聲明
後陳報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