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656號
TPDV,113,聲,656,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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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劉瑾芝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550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
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11月4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揆諸上
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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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