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651號
TPDV,113,監宣,651,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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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胡雅婷
應受輔助宣
告之人 胡裕祥
關 係 人 胡雅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胡裕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胡雅婷(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胡裕祥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胡裕祥之女,相對人於民國
112年3月間發生腦梗塞,患有血管性失智症,表達無邏輯性
,判斷對錯能力較常人薄弱,及有神智不清與時間錯亂之情
事,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為避免相對人受欺騙導致財務損失,爰聲請宣告
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為其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
指定關係人胡雅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胡裕祥之精
神狀態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亦請審酌是否達輔助宣告程度
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法律依據:
 ⒈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者
,得依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
3項定有明文。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
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亦有明文。
 ⒉次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
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
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定有明文。又受輔助宣告之人
,應置輔助人。而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輔助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
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輔助人
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
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
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
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
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亦
分別有明文。
 ㈡本件相對人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
  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願任
書、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及生理檢查報告、培靈醫院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又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7日在鑑定人即培靈醫院劉紹輝醫師前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
況,相對人對於今年年份及當天星期幾之提問沒有回答,對
簡單減法問題沒有回答,另同意由聲請人為其處理重要事
情。鑑定報告略以:「相對人於鑑定時坐輪椅,可進行語言
溝通但緩慢少言、語言不清,記憶力、定向力、判斷力、計
算力稍差,認知功能退化。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輕度失智
影響其日常生活,無法獨立勝任家庭外之事務,目前無法自
行管理處分自身財產,回復可能性低,綜合以上情況,相對
人之精神狀態,尚未達監護宣告程度,應符合輔助宣告」等
語,有鑑定人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顯見相對人
現尚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並不符合監護
告之情形。惟依上開鑑定結果,可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符合受
輔助宣告之要件,爰函詢聲請人及關係人意見後,宣告相對
人為受輔助宣告人。
 ㈢為相對人最佳利益考量,選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
  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亦
經家屬同意推舉為輔助人等情,有上開戶籍謄本、同意書暨
願任書附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份屬至親
,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故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
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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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