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91號
TPDV,113,消債聲,91,202411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佳惠


代 理 人 蕭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高佳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高佳惠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10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
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11
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8號、113年度消債抗字第9號案卷查
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