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士華
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本院11
2年度司執字第178317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全球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
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之後續執行程序應暫
予停止,但扣押命令之執行程序應予繼續。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固定有明
文。惟依據前開條文之訂定,應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
以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進而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
會,而非作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此觀消債條例第
19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是以,法院於受理利害關係人保全處
分之聲請時,自應審酌前開立法目的以兼顧各當事人之權利
,而非謂一經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即應裁定准予保全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將受本院以112司執字第178317
號強制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向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投保之保單(下稱系爭保單)。
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為利債權人等公平受償,請求本
院裁定停止執行上開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為要保人向全球人壽公司投保之系爭
保單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下
合稱系爭保險債權),前經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
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78317
號強制執行事件辦理,經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63號認定
在案(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而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
依其所提財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系爭
保險債權為聲請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亦經本院調取113
年度消債補字第197號清算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可見系爭保
險債權為債務人之重要財產。為免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致聲
請人整體財產減少,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對於系爭
保險債權即有予以保全之必要,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為保
全處分,尚非無據。而因停止換價即足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
受償,爰裁定停止對於系爭保險債權後續之強制執行程序,
然前所為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則仍應予繼續。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