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蔡楊湘薰即財團法人富邦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富邦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富邦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及第十條,准予變更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財團之組
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
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
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
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
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富邦文教基金會於民國113年8月23
日經第11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
語。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事實,乃提出文化部函、財團法人富邦文教
基金會第11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為憑。
查附件對照表所示第9條、第10條係有關董事會決議方式之
變更,涉及財團組織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其修正內容與財
團法人法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範圍之捐助章程條
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對照表所示其餘修正內容
,無涉於財團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依上說明,只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
登記,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