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史依理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
關 係 人 王小棣
吳適任
洪宏勳
張俊彥
劉聖文
江智方
曾聖凱
徐伯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臨時
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之
臨時董事,並指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
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代行期間以一年為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
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
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
財團法人之行為。前項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以一年為
限;必要時,臨時董事或臨時董事長得向法院聲請延長一次
,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第3項定
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所載,所稱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
,指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而言;所稱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
,例如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
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
等情形。該條項選任臨時董事及指定臨時董事長之規定,與
非訟事件法第64條有關臨時董事選任程序之規定不同,係為
非訟事件法第64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第二屆董事有11席,
分別為關係人劉樹錚,高士嘉、趙岳山、陳延鎧、劉塞雲、
陳秋盛、游昌發、李子達、郭劉昭惠、王建柱、白景瑞,並
由劉樹錚擔任董事長。其中劉塞雲、李子達、王建柱、白景
瑞、陳秋盛已往生;劉樹錚、高士嘉、趙岳山因遷出國外而
為遷出登記並已除戶,現已無從聯繫;陳延鎧高齡95歲,目
前臥床,無表達及自理能力;游昌發高齡82歲,因體力不能
負荷而無意願繼續擔任董事;董事僅有郭劉昭惠一人能繼續
執行董事執務,無法達到董事會法定最低出席人數6人,致
無從召開董事會。依據相對人之組織及捐助章程第4條及第5
條前段,董事名額為9至16人,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相對
人於104年間曾經召開董事會改選,惟參加董事不足法定人
數而流會。聲請人為史惟亮之女兒,為維護相對人成立宗旨
及運作,爰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如
附表所示9人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並指定聲請人為臨時董
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等語。
三、經查:
(一)相對人第二屆登記之董事原為劉樹錚,高士嘉、趙岳山、陳
延鎧、劉塞雲、陳秋盛、游昌發、李子達、郭劉昭惠、王建
柱、白景瑞,並由劉樹錚擔任董事長等情,有相對人第二屆
董事暨董事長名冊、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
至45、81頁)。其中劉塞雲、李子達、王建柱、白景瑞、陳
秋盛均已往生;劉樹錚、高士嘉、趙岳山因遷出國外而為遷
出登記並已為除戶登記等節,有各董事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93至109頁);游昌發高齡82歲,因體力不能
負荷而無意願繼續擔任董事,有戶籍謄本及聲明書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87、115頁);陳延鎧高齡95歲,目前臥床,
無表達及自理能力,有戶籍謄本及聲請人出具之聲明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9、113頁)。又相對人於104年間曾經召
開董事會改選,惟參加董事不足法定人數而流會,亦有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80頁)。依據
相對人之組織及捐助章程第5條之規定:「本會董事任期為
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中如因故出缺,由董事會選聘補充
,其任期以補滿任期為止。」上開董事全體均已因3年任期
屆滿,未經改選而當然解任,又各因故無法出席召開董事會
進行董事改選,核屬有財團法人法第47條所稱董事會不能行
使職權之情形,且有使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自有選任臨時
董事之必要。
(二)依據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4條之規定:「本會設董事
會管理之,至董事名額9至16人,......」及第8條之規定:
「…有關基金會重要事件之決議,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見本院卷第39
頁)。本院至少應選任9人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1人為臨時
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聲請人所推薦如附表
所示之人均具有音樂方面專業並同意擔任相對人臨時董事,
有名冊及各人出具之同意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17至
33頁)。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於本件
聲請人聲請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並指
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聲請人為臨時董事長之意見,經該局以1
13年11月18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022065號函覆略以:「....
..財團法人史惟亮紀念音樂基金會所提臨時董事名單共計9
名,而具有音樂教育專長或工作經驗之董事共有5名,接符
合前開規定;另有關臨時董事長由史依理擔任一節,因該法
人係為紀念史惟亮先生而設立,而史依理女士為史惟亮先生
之女,由其擔任董事長協助該法人正常運作,本局無意見。
」等語(見本院卷第123至124頁)。本院審酌聲請人陳報之
如附表所示之關係人學經歷,及相對人之設立目的,堪認如
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之適當人選,聲請人並為相
對人臨時董事長之適當人選,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准予選任
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並指定附表編號1所
示之聲請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期
間以1年為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附表:
編號 姓名 出生年月日(民國) 1 史依理 46年5月9日 2 王小棣 42年8月15日 3 吳適任 72年1月1日 4 洪宏勳 42年1月2日 5 張俊彥 62年7月28日 6 劉聖文 58年12月3日 7 江智方 70年4月10日 8 曾聖凱 73年10月26日 9 徐伯年 4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