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64號
抗 告 人 奔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諺
相 對 人 林琦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9
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0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奔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奔鏈公司)
已於民國112年6月10日選出謝宗諺擔任清算人,並於同年月
15日登記解散,原裁定仍記載第三人張雁蓉為抗告人奔鏈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顯有違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
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
要時為限,此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第49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抗告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
又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
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
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
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條第1項及第8
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奔鏈公司於112年6月10日經股東會議選出謝宗諺擔
任清算人,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經濟部於同年月15
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710號函准予登記解散乙節,有抗
告人奔鏈公司之股東會議事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經濟部
函及抗告人奔鏈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等件可考,並經本院調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7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核
閱無誤,是依前揭規定,自應以清算人謝宗諺為抗告人奔鏈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原裁定仍記載抗告人奔鏈公司解散前
之法定代理人即第三人張雁蓉為抗告人奔鏈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並准許相對人對抗告人奔鏈公司所簽發之本票為強制執
行之聲請,容有未洽,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抗告人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又為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
之必要,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處理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5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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