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王一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林春貴間離婚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為家事調解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
第32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固提起本件離婚調解聲請,惟嗣另具狀表示其
因心肌梗塞及年歲已高,且須家庭和睦,而無意到場調解等
語,顯認本件已無進行離婚調解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自得
逕予裁定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