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與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字,113年度,1296號
TPDV,113,家調,1296,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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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陳中賢
陳雨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昶霖間返還贈與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價額(須以「市價」為據,及提出相關
之證明到院),並自行計算補繳調解聲請費用。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
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四、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不得抗告。
附表:
門牌號碼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8樓建物暨其座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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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