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1296號聲 請 人 陳中賢 陳雨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昶霖間返還贈與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一、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價額(須以「市價」為據,及提出相關 之證明到院),並自行計算補繳調解聲請費用。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四、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不得抗告。附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8樓建物暨其座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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