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字,113年度,1258號
TPDV,113,家調,1258,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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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258號
原 告 廖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凱評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價額(須以「市價」為據,及提出相關
之證明到院),並自行計算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
二、請提出文字清晰可辨之被繼承人游金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因
起訴狀所附影本內容模糊不清晰)。
三、因分割遺產訴訟中,分割標的倘涉及不動產,依法須以已辦
妥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為限,請提出已辦妥繼承登記之不動產
新第一類謄本到院。
四、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五、請儘速辦理,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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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